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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0

北京绿化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化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北京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北京绿化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绿化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北京绿化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特定资金。捐赠人应保证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本会活动部行使专项基金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会申请设立符合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设立时限不少于连续两年。

第六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北京绿化基金会”(简称时可用本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专项基金捐赠人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但应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法律法规禁止性字样。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期限、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账户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并加盖本会印章。

2、捐赠人除享有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捐赠荣誉证书外,还可根据捐赠额度、捐赠人意愿等与本会共同协商,本着节俭、热烈、高效的原则,举行捐赠启动仪式以宣传捐赠人公益形象。

3、充分尊重捐赠人的其他合理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专项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协商确定人员分工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资金募集情况,审定实施项目、确定投资总额。

2、组织开展专项基金募捐活动。

3、召集专家评审会议

4、监督并向社会公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答复捐赠人质询;

6、处置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署实施协议。该协议应当由本会审核通过后签署。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实施和管理,应当接受本会和捐赠方的监督,本会和捐赠人有权提出异议和质询。

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由本会统一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专项基金管理费开支用途和提取比例由本会和发起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评估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年终审计纳入本会年度审计报告,统一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本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于本会对受助项目的宣传、检查、验收、审计,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支出

第十八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项目结束后,本会向捐赠人及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当基金名下资金低于起设金额时,发起人应配合本会组织社会捐赠,以保证公益项目正常运行;当资金低于起设金额10%并超过一年时,本会将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清算后剩余资金继续用于绿化生态等公益项目,同时通知捐赠发起人撤销此专项基金。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为公益性捐赠,捐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本会实施捐赠行为,如未能按约履行的,本会有权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行使要求捐赠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凡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本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 月30 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