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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28

民主决策制度

 

遵照民政部和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团体自身建设的要求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为确保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章程规定应由理事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经理事大会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则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本基金会下列事项,均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事变动。

   (三)10万元以上资金的收支

   (四)10万元以上项目的选定。

   (五)5万元以上的开支。

   (六)以本会名义举行的重大活动。

   (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八)年度预算、决算。

   (九)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视为有效会议,讨论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赞成、同意为有效决议。

    四、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要建立完善的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