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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会计核算办法

 遵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内部建设的要求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加强本会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北京绿化基金会会计核算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会计制度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三、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账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四、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将有关外币金额按照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

五、坏账核算方法

按年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六、存货

存货根据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发出存货时,按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

年度终了,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七、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记帐。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电子产品         3年            30%

办公设备    5年        18%

车辆     5年        18%

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八、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政府专项基金和资助。

   (三)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四)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委托资产。

   (五)其他合法和正当的收入

九、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或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十、基金的核算

  (一)基金用于生态环保、绿化工程和巩固绿化成果的林木,绿地抚育管理及捐资者意向工程建设。

   (二)基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在发展绿化、生态环保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有利于发展绿化、生态环保事业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基金会的生态环保、绿化工程经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工资均在基金增值的利息中支出。年度决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由当年捐赠绿化基金中补足。

十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基金会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股息、分红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基金会的各项成本费用

基金会拨付的捐赠款、基金会发生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费等计入业务活动成本;董事会经费、办公费、折旧费、管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计入管理费;募捐活动费、募捐宣传材料费等计入筹集费用。

十三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十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五、根据基金会奖励制度,对项目工作人员的奖励应由活动成本费列支,凡是管理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应由管理费列支。